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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信業大事!央行擬規定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 不得借助優勢... 2021-04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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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采集信息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、不得濫用征信信息、不得借助優勢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務……數字征信時代,征信業即將迎來重磅新規。  央行網站1月11日消息,中國人民銀行草擬了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10日。來源: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 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 《辦法》起草說明表示,《征信業管理條例》頒布實施以來,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,征信新的業態不斷涌現,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,導致征信邊界不清,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。  據《辦法》起草說明,人民銀行自2016年即開展了《辦法》的調研起草工作,成立專門起草工作組,先后到多家征信機構、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調研,了解征信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流程,借鑒參考國外征信業務的相關管理經驗,廣泛征求和聽取相關部委、外部專家、征信機構、金融機構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意見和建議。  各方普遍認為,征信進入新時代,面臨新挑戰,出臺《辦法》十分必要,并且時機已經成熟,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采集、加工、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,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、增加征信有效供給,實現征信業的高質量發展。來源:中國人民銀行  《辦法》所稱信用信息,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,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。  此前2021年央行工作會議曾明確要求,強化支付領域監管,個人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,嚴禁金融產品過度營銷,誘導過度負債,嚴肅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。  采集信息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  起草說明顯示,《辦法》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: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。使征信監管有法可依。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、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,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。當前實踐中,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、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,屬于《辦法》的約束范圍。  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。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,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;采集個人信息,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、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,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,應當取得企業同意;整理、保存、加工信用信息,應遵循客觀性原則,不得篡改原始數據。來源:中國人民銀行  三是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,保障用于合法目的。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、正當目的,不得濫用;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、信用評價、信用評級、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,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。  四是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。從內控制度、軟硬件設備、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,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。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,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、融資等合理用途,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。  不得借助優勢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務  《辦法》強調,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,應當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,保障信息安全,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。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,應當遵循獨立、客觀、公正的原則,不得作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歧視性安排,不得借助優勢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務。  具體在信用信息整理、保存、加工方面,《辦法》明確,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。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,征信機構應當刪除,作為樣本數據的,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,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,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。  《辦法》表示,鼓勵征信機構將個人的身份標識信息與其他信用信息分開保存,實行物理隔離。  另外,《辦法》明確,征信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向社會公開,接受社會監督:采集的信用信息類別;信用報告的基本格式內容;信用評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;反欺詐服務中的欺詐認定標準;異議處理流程;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。(文章來源:中國證券報)(責任編輯:DF537)鄭重聲明:東方財富網發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傳播更多信息,與本站立場無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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