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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行擬規定:征信機構不得過度采集信用信息 2021-0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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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央行網站消息,1月11日,央行發布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《辦法》”)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征求意見稿,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,應當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的原則,不得過度采集。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,應當用于合法、正當的目的,不得濫用。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。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,征信機構應當刪除,作為樣本數據的,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,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,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。《辦法》起草說明介紹了三方面制定原則,具體包括:——堅持征信為民的工作理念。充分保障信息主體在征信業務活動中的知情權、同意權、異議權、投訴權等各項合法權益,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征信產品和服務的需求,防范個人和企業信用信息濫采濫用,保障征信信息安全,防止信息泄露。——兼顧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規使用。在做好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前提下,促進征信業規范發展,明確信息提供者、征信機構、信息使用者各方的義務,鼓勵征信機構在安全規范的前提下,提供多樣化征信產品和服務,增加征信有效供給。——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。充分吸收《民法典》、《網絡安全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等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,充分考慮與《個人信息保護法(草案)》的銜接工作,吸收相關立法原則和精神,細化個人信息保護力度。《辦法》的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,具體如下: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。使征信監管有法可依。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、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,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。當前實踐中,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、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,屬于《辦法》的約束范圍。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、整理、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。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,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;采集個人信息,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、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,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,應當取得企業同意;整理、保存、加工信用信息,應遵循客觀性原則,不得篡改原始數據。三是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,保障用于合法目的。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、正當目的,不得濫用;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;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、信用評價、信用評級、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,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。四是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。從內控制度、軟硬件設備、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,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。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,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、融資等合理用途,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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